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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成立以来,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格外的重视市场监测工作,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全国市场监测体系初步建立,但是监测系统仍有待加强完善。为贯彻全国流通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国发[2005]19号),建立健全市场监控体系,加强完善市场监测直报系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系统增加下列品种。粮食类:粳米、籼米、面粉;水产品类:鲤鱼、鲢鱼、草鱼、鲫鱼、平鱼、带鱼、基围虾、草虾;果品类:苹果(富士苹果)、香蕉、鸭梨、酥梨、桃子、猕猴桃、西瓜、哈密瓜、香瓜、葡萄(巨峰葡萄)、荔枝、菠萝、芒果、脐橙、草莓。共3类26个品种,均采集批发价格。
(二)重要生产资料市场监测系统增加下列品种。有色金属类:氧化铝、铜、铝、锌、镁;建材类:普通硅酸盐水泥、复合普通硅酸盐水泥;木材类:红松原木、水曲柳原木、白松厚板;机电类:摩托车。共4类11个品种,采集销售价格(规格见附件2)。
(三)重点流通企业监测系统增加会展、仓储、运输、废弃陈旧物资回收、修理、洗浴、篆刻和屠宰等8个行业。
(一)现有企业扩大报送范围。各监测系统中,现有样本企业的营业范围包括上述新增品种的地区,请动员这部分企业增加报送新增品种价格信息。
(二)新增企业。现有企业不经营新增品种的地区,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商务主管部门选择粮食类、水产品类、果品类批发企业至少各2家,作为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系统新增样本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选取有色金属、建材、木材、机电类产品经营企业至少各1家,作为重要生产资料市场监测系统新增样本企业,选取会展等8个特殊内贸行业企业至少各1家,作为重点流通企业监测系统新增样本企业。
各地所选的样本企业,营业范围必须覆盖所有新增品种,并具有一定的规模、较强的地区代表性和连续报送能力。
(一)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报表。新增的样本企业填报《城市生活必需品监测公司基本情况统计表》(见《城市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统计报表制度》的必需品监测年表),于每年3月15日前报送,扩大监测范围和新增的样本企业填报《生活必需品价格情况周报表》(见附件1),于每周一上午10:00前报送前周五的平均批发价格信息。
(二)生产资料市场监测报表。新增的样本企业填报《重要生产资料流通公司基本情况表》(见《重要生产资料市场监测统计报表制度》的生资监测年表),于每年3月15日前填报。扩大监测范围和新增的样本企业填报《重要生产资料价格情况监测表》(见附件2),每月1日、15日10:00前报送前一日市场销售价格信息。
(三)重点流通企业统计监测报表。新增的样本企业填报《重点流通公司基本情况年报表》和《重点流通企业综合情况半年(年)报表》(见《重点流通企业监测统计报表制度》的企业1表、2表),2月10日前报送上年度数据,7月20日前报送上半年数据,并填报《特殊内贸行业重点企业经营情况月报表》(见附件3),于每月6日前报送上月信息。
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于9月30日前,在商务部生活必需品、重要生产资料和重点流通企业监测系统上注册新增样本企业,并请将企业注册情况函告我部(市场运行调节司)。企业报送数据仍分别登录商务部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系统、重要生产资料市场监测系统和重点流通企业监测系统,利用互联网报送,报送方法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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