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23日讯 近日,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闵处〔2022〕7号)。上海舟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存在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处以罚款3万元。
经查,调阅当事人在2021年11月04日至11月07日的预订入住信息,发现有8个订单存在超过《酒店旅馆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施期间各类客房最高限价表》中申报的价格,未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第四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告》(沪府规〔2021〕12号)的规定销售客房,存在超过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所规定的最高限价销售客房。
另查,该酒店在2020年对相关房型进行了筛选,挑选出13套面积稍大的高级大床房,配置2米的大床作为行政大床房;将面积稍大的10间高级双床房作为行政双床房;将5套有隔间的几木大床房作为现在的几木套房进行销售。因是局部改造且属于同等房型、同等服务,并未改变酒店整体装修,故2021年进博会期间相关升级客房房型的销售价格持续参照原先申报的《最高限价表》客房房型价格。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第四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告》(沪府规〔2021〕12号)的规定,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施时间2021年11月1日至2021年11月12日,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施范围为进博会期间对全市除崇明区外的具有特种行业许可证(旅游业)的酒店旅馆及其客房销售企业。
当事人上海舟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上海虹桥枢纽国展中心亚朵酒店属于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施范围内的酒店旅馆,应在进博会期间销售的各类客房的实际交易价格(包含线上、线下所有交易渠道)不得高于2020年临时价格干预实施期间该酒店同等房型、同等服务条件客房的最高限价。
当事人在2021年11月1日至2021年11月12日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施期间,超过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所规定的最高限价预订销售客房。属于《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第(三)项的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始终积极努力配合调查且能够对其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深刻反思,停止了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主动减轻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危害后果,超限价预订的8个客房订单均进行了退订。综上,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主观上对自己的错误行为有深刻认识,客观上也有主动消除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危害后果的实际行动,通过检查处罚能达到教育作用,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结合“过罚相当原则”,执法人员建议给予当事人减轻的行政处罚。
根据《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就本案而言,当事人超限价销售的客房订单均是11月3日之后,由于疫情的原因进行了退订,无法计算其多收价款,故对当事人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无违法来得到的的认定。根据《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上海舟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为上海亚朵商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亚朵集团官网显示,亚朵集团,即上海亚朵商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旗下拥有A.T.HOUSE、亚朵S酒店、ZHotel、亚朵酒店、亚朵X酒店、轻居六大住宿品牌,及场景零售品牌Atour Market亚朵百货,并已孵化三大原创生活方式品牌,覆盖包含睡眠、香氛个护及出行等领域。
《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违法来得到的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本规定中以违法来得到的计算罚款数额的,违法来得到的无法确定时,按照没有违法来得到的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可以并处违法来得到的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的上海虹桥枢纽国展中心亚朵酒店位于上海市闵行区申长北路126弄1号。2021年11月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酒店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酒店销售的房型为7种,其中高级双床房30间,高级大床房41间,行政大床房13间,行政双床房10间,几木双床房10间,几木大床房55间,几木套房5间; 总计164间客房。当事人酒店申报的《酒店旅馆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施期间各类客房最高限价表》中客房类型为4种,申报各客 房类型的最高限价分别为:高级大床房,最高销售价格1400元/ 间*日,服务条件为无,服务费6%,客房总价1484元/间*日;高 级双床房最高销售价格1400元/间*日,服务条件为无,服务费6%,客房总价1484元/间*日;几木大床房最高销售价格1500元/间*日,服务条件无,服务费6%,客房总价1590元/间*日;几 木双床房最高销售价格1500元/间*日,服务条件无,服务费6%,客房总价1590元/间*日。
经查,调阅当事人在2021年11月04日至 11 月 07日的预订入住信息,发现有8个订单存在超过《酒店旅馆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施期间各类客房最高限价表》中申报的价格,未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第四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告》(沪府规〔2021〕12号)的规定销售客房,存在超过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所规定的最高限价销售客房。经统计分别为订单号3815627144、几木双床房、房价1915元/间*日、入住时间11月5日;订单号3281161649、行政双床房、房价1495元/间*日、入住时间11月6日;订单号3815630074、几木双床房、房价1915元/间*日、入住时间11月6日;订单号3833772219、几木大床房、房价1693元/间日、入住时间11月5日;订单号3859792691、行政大床房、房价1601元/间*日、入住时间11月5日;订单号3800380694、行政双床房、房价1649元/间*日、入住时间11月6日;订单号3832516934、几木大床房、房价1693元/间*日、入住时间11月6日;订单号3734552970、高级双床房、房价1557元/间日、入住时间11月7日。以上8个订单受到疫情原因,客户都进行了退房。
另查,该酒店在2020年对相关房型进行了筛选,挑选出13套面积稍大的高级大床房,配置2米的大床作为行政大床房;将面积稍大的10间高级双床房作为行政双床房;将5套有隔间的几木大床房作为现在的几木套房进行销售。因是局部改造且属于同等房型、同等服务,并未改变酒店整体装修,故2021年进博会期间相关升级客房房型的销售价格持续参照原先申报的《最高限价表》客房房型价格。
上述事实主要有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现场笔录》、《询问笔录》、2021年11月01日至2021年11月12日期间高级大床房、高级双床房、行政大床房、行政双床房、几木大床房、几木双床房以及几木套房订单明细,酒店系统订单截图,超限价酒店订单明细等证据材料。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第四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告》(沪府规〔2021〕12号)的规定,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施时间2021年11月1日至2021年11月12日,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施范围为进博会期间对全市除崇明区外 的具有特种行业许可证(旅游业)的酒店旅馆及其客房销售企业。当事人上海舟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上海虹桥枢纽国展中心亚朵酒店属于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施范围内的酒店旅馆,应在进博会期间销售的各类客房的实际交易价格(包含线上、线下所有交易渠道)不得高于2020年临时价格干预实施期间该酒店同等房型、同等服务条件客房的最高限价。当事人在2021年11月1日至2021年11月12日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施期间,超过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所规定的最高限价预订销售客房。属于《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第(三)项“不执行规定的限价;”的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本局于2022年1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沪市监闵处告〔2022〕7),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始终积极努力配合调查且能够对其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深刻反思,停止了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主动减轻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危害后果,超限价预订的8个客房订单均进行了退订。综上,我们大家都认为当事人主观上对自己的错误行为有深刻认识,客观上也有 主动消除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危害后果的实际行动,通过检查处罚能达到教育作用,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结合“过罚相当原则”,执法人员建议给予当事人减轻的行政处罚。
根据《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本规定中以违法来得到的计算罚款数额的,违法来得到的无法确定时,按照没有违法 所得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就本案而言,当事人超限价销售的客房订单均是11月3日之后,由于疫情的原因进行了退订,无法计算其多收价款,故对当事人价格违法行为作无违法来得到的的认定。
根据《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经营者不执行 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不执行规定的限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现要求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叁万元整(大写)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